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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7-09-01 21:40:17   来源:浮梁县政府网
(2016年11月22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浮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办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实行集体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二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主任会议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 讨论决定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四) 讨论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主任会议既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也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专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主任会议既可决定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也可以决定口头答复;
    (九)研究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应由常委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或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指导和协调县人大专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他们的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七)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内容和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征求,由各专(工)委分别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分别拟作主任会议建议内容和下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
    在主任会议举行前二天,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对“一府两院”涉及需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材料,由对口各专(工)委于主任会议召开前四天收集好,并送办公室。
临时举行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建议议题确定后,会议召开前7天下发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通知,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议题涉及部门(单位)早作有关准备。各专(工)委负责对口落实与会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议题及列席人员建议名单交送办公室,负责收集审阅对口部门(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会议通知由办公室统一下发。
    第九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需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材料,各专(工)委应及时将材料送办公室;办公室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需要重点审议的材料送达各组成人员。
    第十条  对主任会议和前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任会议分别在适当的时候,听取有关审议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一般在二个月内听取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在半年内听取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情况汇报。有关事项对口专(工)委应认真督办,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并按时间要求,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有关专(工)委拟稿,经办公室审核后,再送主持会议的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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