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王珍、刘学军辞去浮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浮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5条的规定,浮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珍、刘学军辞去浮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6条的规定,刘学军的浮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予公告。
浮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浮梁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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